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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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公司经营实际情况、业绩及未来发展相匹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应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申请银行授信充分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各项日常经营活动开展所需的资金需求,是公司实现既定经营计划的必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为保证融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财务成本及融资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13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所涉合计 313,74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资金的情况。
九、关于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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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杨金才 阎磊 孔祥婷
2023年4月20日